本地船隻運送危險品所需的聲明書及許可證

在本月二日召開之334次海事委員會會議中,海事處巡邏組代表知會本會,該組將於本月起加強巡查危險品在本港海上之裝載及運輸,對違例之船隻及人士將執行檢控,敬請留意。
根據海事處對個別船東、船隻代理人或船長發出之「本地船隻運送危險品所需的聲明書及許可証」通告中,指出本港法例有以下規定︰
1. 本地船隻必須有海事處發出的「經包裝危險貨物適裝聲明書」
(Declaration of Fitness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才可用作運送危險品。
2. 除根據和按照主管當局所批給的「移走許可證」外,任何人不
得在香港境內由陸路或水路移動或致使或准許他人移動任何爆炸
品。
3. 本地船隻,除非獲得本處就任何危險品事先批給「運載危險貨
物許可證」 (Permit for the Carriage of Dangerous Goods) ,否則 不得用作運送任何危險品 (爆炸品除外)。
如對本地船隻運送危險品法例有任何疑問,請與海事處危險貨物及專項組 (電話︰2385 2791-2) 聯絡。

蔡劍雷理事長
2004年2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