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會章修訂
經2004年度第一次特別仝人大會議決,本會會章將作出以下修訂︰
甲. 有關收取會費的限期(修改會章中文版第6頁第8項)
6.會費須於每年三月前繳付。倘會費逾期超過一個月,本商會將發信通知該名會員,彼必須於收信後兩個星期內支所有尚欠款項。倘兩個星期屆滿後,會員仍未支付有關款項,本商會將向欠款會員發出最後通知,如有關款項於其後一個星期內尚未清付,理事會可透過決議案撤銷其會籍。惟倘該名會員可提出拖欠有關款項之合理原因,並付還所有逾期會費,理事會可恢復其會籍。
乙. 會員入會後有選舉及被選的期限(修改會章中文版第8頁第27項)
27. 會員必須成為會員超過一個月,並支付所有現時應付本商會之款項,方有權於任何會員大會投票選舉或被選。
丙. 永遠會長及永遠副會長需經「特別仝人大會」確認
(修改會章中文版第10頁第42項,於最末一行加入一項條款)
永遠會長、永遠副會長之委任需經理監事會聯席會議通過及特別仝人大會確認。
丁. 永遠會長及永遠副會長名單(刪除會章中文版第13頁第69項)
69. 理事會將於每次選舉前,編製永遠會長或永遠副會長名單及附於選票上。即使任何永遠會長或永遠副會長明確表示不欲參選,亦有權選舉其他人士。
戊. 分會成立細則(修改會章中文版第14頁加入第85項)
85.成立分會細則︰
(1) 凡有5位會員船隻以上,具共同作業地域或經營環境之條件,經理監事會4/5 出席人數投票通過,可成立分會。分會會員必須為本商會會員,而成員名單應向本商會備案。(2)若會員船隻數目不足5艘,或有違本商會利益或宗旨,理監事會有權解散分會。解散分會時,亦同樣需要理監事會4/5 出席人數投票通過。
(3)分會正主任需為應屆理監事,並由理監事會委任;副主任則由分會成員自行選任,毋須為理監事,可列席理監事會會議,但無投票權。
(4) 分會財政獨立,自負盈虧。
(5) 分會所有對外事務,若涉及政策層面需由本商會批核。
2005年1月24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