73/78 防污公約附則VI》國際公約要求本地船隻安裝環保引擎事宜

本會於2005年2月3日與海事處本地船舶安全部舉行會議,會上海事處代表提及在本地領牌船隻行有關73/78防污公約附則的要求,指出本港領牌的船隻所有新安裝、功率超過130千瓦 (175匹馬力)的柴油機,均需安裝持有國際機器防止染污空氣證書的環保引擎。

本會就有關規定於5月18日致函海事處處長,提出反對,認為有關規定諮詢不足,未曾考慮躉船業界需使用3個引擎的特殊情況,長遠而言將削弱業界的競爭力。本會於6月2日收到海事處的回覆,指出上述附則已於2005年5月19日在全球生效,香港作為國際海事組織的聯系會員,有責任及義務履行國際公約的要求。海事處已於5月19日發出海事處佈告2005年第71號,提醒業界注意。

本會特致函各會員提醒有關規定的詳情,希望各會員能提早作好準備,如在執行上遇到任何困難,可致電本會2384 7102聯絡易小姐反映。本會將會繼續跟進事件,與海事處磋商,盡量減低有關規定對業界的影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