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會檔案:CVTA/2005/GI007
香港統一碼頭道38號
海港政府大樓22樓
海事處處長
崔崇堯太平紳士(郵寄及傳真2854-9210)
崔處長︰
就《通往船隻的安全通道工作守則擬稿》之意見
收到貴處就上述工作守則擬稿的諮詢文件,本會亦參予貴處舉辦之諮詢會議。本會原則上同意為通往船隻的人員提供安全通道的概念,亦願意配合工作守則中注意通往船隻人員安全的精神。然而,工作守則中各項條文及規定,大多未能符合本地工作躉船的實際安全需要,過於理論化,在現實的工作環境中難以執行。
首先,本會認為躉船上應設置木跳板及繩梯等簡便實用的安全裝置,供有需要時使用。而工作守則中提到高乾舷的船隻有責任為低乾舷的船隻提供安全通道。但躉船業每天的運作中,往往遇到較低乾舷的內河船或其他船隻的人員,在未經知會躉船負責人的情況下,自行登上躉船,躉船負責人在毫不知情的情況下,根本無法為其提供任何安全通道。若這些自行登船的人員發生任何意外,根據工作守則的規定,郤要高乾舷的躉船負責人負上法律責任,這並不公平和合理。其實,保障通往船隻人員安全的責任是雙方面的,躉船有責任設置跳板及繩梯等簡便實用的安全裝置,但使用安全通道的一方亦有責任事先得到躉船負責人的允許,並衡量各種通往船隻的方法,選擇出最安全可行的方法。所以,本會認為若硬性規定高乾舷的船隻有責任為低乾舷的船隻提供安全通道,在實際操作上未必合乎情理。
另外,在貴處就上述工作守則舉辦之諮詢委員會上,本會曾提出兩艘乾舷差不多高度的躉船,根據實際的經驗,人員使用船旁防撞大型車呔「船過船」,比使用任何跳板或繩梯更為安全,會上貴處代表亦同意本會的意見,紀錄在會議紀要的第2.9項中。第2.9項的內容是「貨船業界提問,有一些情形船與船之間無須梯子比有梯子更加安全。海事處同意上述觀點,而工作守則4.3.2也有類似的訂明。」本會細閱內容後,不滿貴處未能明確寫出「人員使用船旁的防撞大型車呔「船過船」,比使用任何跳板或繩梯更為安全。」這個要點。而工作守則第4.3.2寫得含糊不清,未能指出所謂的安全通道,可以是任何合乎實際環境需要的通往船隻方法,因時制宜,不能單單規限於提供跳板或繩梯等某幾種方式。
最後,工作守則中提到的登船裝置各種規格,如訂明繩梯及跳板的樣式及長、闊規定等,本會認流於理論化,欠缺靈活性,不合符海上躉船作業環境的實際需要。要知道海面上風浪起伏不斷,船隻大小不一,靠泊的船隻互相踫撞,乾舷忽高忽低,距離時遠時近,試問單一規格的跳板或繩梯能否真正適合不同海面環境的實際安全需要,若勉強使用這些所謂合乎規格的安全裝置,反而有機會釀成意外,得不償失。
業界對上述工作守則的條文及規定,在實際執行上尚有許多疑慮及困難,故本會希望能約見閣下,進一步探討合乎躉船業界實際需要,又能加強通往船隻安全的可行方法。
恭頌
鈞祺
理事長黃耀勤謹啟
二零零五年六月十八日
(副本抄送︰海事工業安全組楊耀宗先生)